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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公告

宜宾日报 2017-11-03 01:38 大字

(2015)宜宾委执字第45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便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晓东的位于宜宾县蕨溪镇永利街(文星商住楼)的1.2.4幢所抵押的27间商业服务房(建筑面积1388.37㎡)的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因杨晓东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的(2015)宜宾委执字第43号之三变卖给宜宾立润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宜宾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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