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份《调查令》助律师调查取证
本报讯(彭屏)“你好,我们是四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委托,依照《调查令》到贵单位开展调查工作。”近日,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某、罗某某持翠屏区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前往宜宾县某单位调查转账凭证,得到支持,顺利完成调查。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翠屏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专门研究部署,充分借鉴上海、成都等地法院的成功经验,确定从2017年3月开始施行调查令制度,并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
2017年3月3日,该院签发第一份律师调查令。这份律师调查令的发出,是由于该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中,原告王某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被告在工作单位办理的退休手续及养老金领取情况,而该事实对案件审理有重要影响。鉴于此情况,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向该院民一庭申请律师调查令。该院民一庭承办法官经审查后,向原告律师签发调查令。律师持令到协助调查人处调取到了相关证据,为法官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了助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调查令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诉讼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我院作了一些探索,收到了一些效果,但也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好在今年7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民事审判、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让我们在实际工作有章可循,提供了制度保障。”该院民一庭副庭长陈芳告诉笔者。
“调查令申请很方便,给律师取证活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有效减少了取证过程中的种种阻力,保障了司法程序公正。”翠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毕伍杰说。“我院施行调查令制度后,有效保障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避免了一些案件办理中因重要证据缺失而影响审判效果,有助于提升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该院审管办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今年3月以来,该院已发出调查令24份,协助调查人涉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大银行网点及个人,除2个行政机关、1个银行网点不配合导致调查失败外,其余21次持令律师成功实施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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