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号:兴卫医罚告[2020]15号

宜宾日报 2021-01-15 00:44 大字

[摘要]文号:兴卫医罚告[2020]15号

罗启方(女,61岁,汉族,地址:江安县怡乐镇关口村赶场坝组,身份证号码:51252919590120396X,电话号码:15808455438,18224272265,18882394451):

你(单位) 于2019-2021年3月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等,擅自在兴文县共乐镇福寿村为村民金某某、周某等人开展诊疗活动(配置中药粉剂、西药片剂等)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1、罚款40000.00元(大写:肆萬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2021年1月19日前到兴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兴文县古宋镇政务中心8楼)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0831-8833404

联系人:吴先生

地址:兴文县古宋镇政务中心8楼

邮政编码:644400

兴文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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