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被“良心”假象所迷惑
协议履行一半,对方失联
汤某是达川区S镇贫困村C村村民, 2017年12月6日进入四川省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8年3月13日16时20分许,汤某在公司承建的宜宾市兴文县某项目工程上搭设钢架准备支模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汤某受伤后,被工友送往当地骨科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1/2)、左踝部软组织挫伤、左肘部软组织挫擦伤。汤某住院后,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处理相关后续事宜,不仅按时足额支付医疗费,而且在第一时间向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5月3日,在汤某还未出院时,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已对汤某受伤的情况予以认定为工伤。
5月5日,汤某出院。5月8日,用人单位派人找到汤某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汤某伤情不严重,加之之前已全额支付医疗费,表示最多再赔付汤某3万元。还表示汤某如果不同意,就是不识好歹,用人单位将不再配合处理后续事宜。同时,用人单位还以前期主动支付医疗费、申请工伤认定等良心行为为例向汤某打感情牌。汤某虽然觉得赔付数额较低,但是十分感激于用人单位前期的良心行为,便勉强同意了,并当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在付款时,用人单位又表示先支付2万元,剩下的1万元待汤某配合办理好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后再支付。汤某未作他想,随即向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8月8日,其伤情被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8级伤残。但是,令汤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用人单位却失联了,剩下的1万元也没着落了。气愤之余,汤某只好先回到了家乡。
协议显失公平,重新索赔
陈某是在达州市“助力精准脱贫·一村一法律顾问"活动中被选派到S镇C村的法律顾问。2018年10月12日,陈某前往C村进行法治宣传时,汤某向其讲述了遭遇。陈某对此深表愤慨之余,认为本案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进行重新向用人单位索赔。
本案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汤某所获赔偿数额应在二十万元左右,而用人单位自行赔偿的数额与此相差甚远。显然,汤某因缺乏对工伤赔偿事宜的判断能力,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这样一份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该协议可以依法撤销,汤某可以重新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在向汤某分析清楚这些情况后,陈某主动提出为汤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并协助汤某办妥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顾问全程援助,索赔成功
2018年10月18日,陈某赶往宜宾市兴文县,向兴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兴仲委)申请立案。工作人员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拒不受理。陈某据理力争,工作人员勉强同意先将申请书收下,待组织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后再另行通知。三天后,陈某接到兴仲委受理该案的通知。
2018年11月20日,兴仲委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陈某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证据,并在发表辩论意见时提出了用人单位与汤某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仲裁员听取了陈某的辩论意见后,认为陈某的观点成立,支持汤某可以重新主张工伤赔偿。
庭审后,用人单位意识到他们以前的处理方式存在不妥,于2018年12月16日,派遣一名公司职工到达川区翠屏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达川区翠屏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在连续三天的调解过程中,陈某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计算汤某应得赔偿项目及数额,并讲述相关案例,最终于12月19日促使双方达成了由用人单位向汤某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18万元,扣除用人单位原已支付的2万元,余款于协议达成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的调解协议书。待用人单位将余下赔偿款兑现完毕后,陈某及时与兴仲委取得联系,告知该案双方已和解并兑现,向兴仲委提交撤回仲裁的申请。随后,兴仲委依法作出了终止仲裁裁决文书。
律师提醒:在异地他乡遭遇工伤(工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被拖欠薪资等权利侵害时,可以在侵权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帮助自己维权。同时,为进一步维护达州市群众的合法权益,达州市部分县区也已在广东、云南等川籍农民工相对聚集的市、县设立了异地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这些地方务工的朋友可就近到异地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等。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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