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 被罚款5万元
本报讯(宜市监宣)近日,兴文县工商局扎实开展“春雷行动2019”,查处某大米生产、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商标用于包装自己公司的大米销往各地,执法人员经过跨区县调查,向多数购货方调查取证,在充分调查取证后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对该大米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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