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立案调查 店堂告示免责
本报讯(刘跃)1月15日,兴文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文县咏寿堂健身器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的店堂告示里有“不遵守上述规定导致的后果本中心概不负责”的字样,涉嫌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该经营部从事健身器材、保健器材等经营活动,通过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体验大厅有体验产品(主要是温热健身床)数十张,有顾客正在参加体验活动。而且顾客多数为中老年人。同时在检查中发现该经营部在其体验大厅的墙上挂有体验公告一张,内容为参加体验须遵守的注意事项规定,在体验公告最后有“不遵守上述规定导致的后果本中心概不负责”的字样。
当事人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来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目前,兴文县工商局已经对兴文县咏寿堂健身器材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监管职能
经营者通过赠送礼品、免费体检等方式使老年人一步步掉入“温柔陷阱”,并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来免除自身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侵害了消费者正当权益。通过的对当事人的查处,有利于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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