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通知书
兴文县广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兴文县广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昌公司)2018年5月5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川15破(预)字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川15民破2-2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担任广昌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作为广昌公司破产案的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职责之规定,依法负责广昌公司的债权登记、核证等相关工作,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债权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若申报人为自然人,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还应提供代理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债权申报书、债权人信息确认书;
(4)、申报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申报人的有效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特此通知
兴文县广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18年11月23日
管理人单位名称: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办公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沙江大道58号
邮编:644000
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
许丽(15181110208)
黄可心(1308655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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