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骗领身份证被处罚

宜宾日报 2018-05-07 01:24 大字

本报讯(钱兴平)居民身份证是个人的身份证明,任何人不得借用和冒领他人身份证件。近日,兴文县两女子却因对法律的无知,骗领居民身份证被当地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2018年初,家住兴文县僰王山镇的女子彭某因在外地住院治疗,无法在短时间内回家办理自己的身份证,而自己又急于使用身份证件,于是便委托与自己外貌相像的妹妹持自己的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件,因两人长相酷似,彭某的妹妹顺利地办理到了姐姐的身份证件。

近日,彭某的好友无意间发现了其妹妹为其办理身份证件的事实,并对其进行了提醒,彭某这才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同其妹妹一起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调查,彭某与其妹妹的行为已构成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两百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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