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与售价不符 投诉消协得解决

宜宾日报 2018-03-14 07:42 大字

本报讯(宜红盾宣)近日,消费者某女士拨打12345投诉电话投诉,称其先后两次在某超市购买冷冻食品,均出现标价为9.8元/斤,实际收取为9.9元/斤,两次购买共计消费金额50余元。消费者拿着购物小票与工作人员多次协商,要求超市给予合理赔偿被拒,投诉至12345。

兴文县消费者协会接到12345热线转办受理后,立即到该超市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确实与消费者所述相符。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兴文县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后,商家最终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兴文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核对购买商品所标示的价格是否与实际收取价格一致,并保留好购物凭证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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