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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讨还公道 获赔12万元

宜宾日报 2017-11-06 01:32 大字

本报讯(周丽娜)近日,河南籍商户李某某将一面印有“司法为民 群众满意”的锦旗送到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宋玉琳手中,感谢检察官通过调解方式为自己讨还了公道,让自己获得了12万元赔偿。

2016年6月16日,河南籍商户李某某驾驶一辆银色面包车销售窗帘途经大河苗族乡龙山村时,被该村村民赵某某(9岁)误认为是人贩子,并回家告诉其母亲苗某某,称李某某准备将自己拉上汽车,由于自己及时逃跑才没有被贩卖。苏某某将李某某是人贩子的消息告诉邻居,随即将李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拦截下来并质问李某某,此时围观的罗某兵、汪某某、朱某某、甘某某、赵某某、罗某等人在没有问清事实的情况下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李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外伤所致腰椎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被害人李某某自受伤后销售工作无法进行,收入来源被迫中断,并不断开销价格不菲的医药费。兴文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真审查,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刑事和解,通过检察官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罗某兵、汪某某等6人共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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