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环保警察”体现精准执法
□刘 婧
据《宜宾日报》报道,7月初,兴文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正式增设环保警察中队,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抽调3人组成,主要负责侦办、处理县域内有关环保的犯罪案件,参与环保部门专项整治,同时为前期环保执法的调查取证提供协助。这也是宜宾市成立的第一个县级环保警察中队,“环保警察”的介入,让环保监察执法有了“底气”,保障的也不仅仅只是环保监察部门的执法权。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案件移送机制,兴文县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还建立了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并确立了日常联勤检查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进一步打通了执法壁垒。其实,“环保警察”在兴文早已不是新鲜事,今年年初开始,县环保局和公安局就已按照“环保警察”模式,开始了联合执法,通过制定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由“环保警察”直接介入环保案件。运行半年成效显著,全县组织夜查企业6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7件,其中移交公安1件、查封扣押1件、停产整治4件,处罚金额共计218万余元。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是去年同期的3倍。
为何要设立“环保警察”?相关部门的解释是为解决环保执法力度薄弱的问题,有利于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也就是说,设立“环保警察”不仅能增加环保治理的震慑力,也是对环保部门职权空白的有效弥补,有了“环保警察”的介入,不仅完善了环境保护的监管机制,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环境保护的执法刚性。可以说,设立“环保警察”符合现实需要,是环保执法的有益探索,更是精准执法的充分体现。
环保执法难,原因错综复杂。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等重要责任。针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环保部门,却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环保部门难免有些“力不从心”。如今,可以将“大案”转交公安部门,由“专业对口”的执法者第一时间控制嫌疑人,以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合办案的方式使环保监管执法达到“无缝衔接”, 分工明确、有条不紊,这必定会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相信赋予这一新型执法力量合法性,形成综合治理的立体态势,建设生态文明也将拥有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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