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 民法典不保护
当今时代是多元化发展时代,随着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同性婚姻合法化相继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到确认。是否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成为近年来国内婚姻家庭领域普遍关注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当事人在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具有完全充分的自由,对涉及私人生活中的婚姻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安排。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程序,结婚自由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均可随意缔结婚姻法律关系,不受限制。
结婚的双方首先必须是异性,即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应是一男一女。因此,两位男性或者两位女性之间的同性结合,即使双方完全自愿缔结婚姻关系,亦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婚姻。
异性之间婚姻符合我国的婚姻传统和伦理观念,是以男女两性的生理功能差别为基础的自然规律,符合婚姻所承担的延续人类的基本生理功能。异性婚姻组建的家庭担当着繁衍和延续人类社会的重要功能。
(屏山县人民法院 谢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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