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公益性劳务”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宜宾日报 2020-12-29 01:01 大字

本报讯(王晓亚)12月24日,由翠屏区检察院提起的徐某某、宋某某等五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翠屏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徐某某、宋某某等人被依法判令以“公益性劳务+增殖放流”的替代性方式,补偿对天然鱼类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这也是全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以劳代偿”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徐某某、宋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在金沙江宜宾市屏山县新安镇、新市镇等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地龙网”、“排钩”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黄颡鱼(黄辣丁)、长吻鮠(江团)、圆口铜鱼(水篦子)等野生河鱼,并将捕捞的野生河鱼销售给宜宾市翠屏区某河鲜店老板张某某,共计52321元。该非法捕捞行为直接破坏了捕获品种天然渔业资源的增殖,间接影响了区域生态平衡 。

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前往被告人所在村社实地了解到,五被告人均属以捕鱼为生的村民,家庭贫困赔偿能力不足,判决结果可能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在宜宾市检察院的指导、协调下,翠屏区检察院多次同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站等就渔业资源损害修复的评估座谈磋商,在公益诉讼请求中大胆提出了公益性劳务的鱼类保护宣传方案。同时,并就公益性劳务具体细节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最终确定了以劳务代偿方式补偿的履行方案,即徐某某、宋某某等五被告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下,在非法捕捞江段开展为期15天沿江巡护及长江禁捕退捕鱼类保护宣传工作,并与增殖放流一并执行,修复生态。

非法捕捞案件中赔偿人多为农民个人,其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往往影响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请效果。本案中,翠屏区检察院充分考量生态环境赔偿修复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公益劳务替代性方式,积极赔偿修复生态,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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