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手机破密码盗6800元 三男子领刑

宜宾日报 2019-12-23 00:39 大字

本报讯(殷孝洋)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甲、陈乙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被告人温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温某在乘坐三轮车时拾到一部金色VIVO手机,并将手机带回陈乙租住房屋内。在被告人陈甲的提议下,被告人陈乙操作手机,解开手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后,将拾得手机微信账户内的6800元以扫二维码方式转到三被告人微信账户中,其中陈甲分得2800元,陈乙分得2000元,温某分得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据各自自首、退赔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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