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
晚报讯 5月23日,屏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一审以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6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黄某、林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9日至21日,被告单位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从他人处购得采砂权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及其合伙人、被告人林某组织公司所属采砂船,在金沙江库区屏山县锦屏镇原回龙村沙坝流域进行深采作业,非法开采砂石资源,共采砂石37000余吨,价值107.0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其公司采砂的事实,公司主动退缴2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没有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期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黄某、林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非法采矿罪。
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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