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法院成功调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宜宾晚报 2019-05-16 10:56 大字

晚报讯 近日,屏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省外客商因运输途中车辆侧翻请求赔偿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被告方当庭给付原告张某7000元,并对剩余13000元约定了给付期限。

2018年8月13日,福建客商张某将在屏山县富荣镇收购的李子运到广东销售,便联系屏山县徐某,告知有李子8.5吨需从屏山运往广东佛山,运费为7300元。徐某把消息发布在相关软件平台,河南省商水县陈某看到货运消息后联系徐某,并到屏山县富荣镇装运张某的李子,运往广东佛山。2018年8月15日,陈某驾驶装有张某李子的豫LN3977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到云南昭通水富境内侧翻,致李子受损。该县交通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多次联系被告漯河公司(豫LN3977车辆所有人)、被告陈某、徐某协商解决未果,2018年12月4日向屏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漯河公司、陈某、徐某赔偿事故损失84508.5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漯河公司申请追加原车主张某杰、实际经营车主王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审理中,各方推诿责任:陈某认为其是代表漯河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漯河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系张某杰购买后于2018年4月挂靠在公司,2018年7月22日,张某杰将事故车辆出卖给被告王某;事故发生时,陈某系被告王某雇佣的司机,有重大过错,应当最终承担损失。被告张某杰辩称,车辆转让协议签订后,对事故车辆运营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王勃辩称,事故发生后,原告运转走了7吨多,实际损失不足10%,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最终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屏山县其林货运经营部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被告多,法律关系复杂,并且当事人分别居住在不同省份,若严格按照诉讼程序,通过举证、质证等不仅耗时,也不利于纠纷解决。法官向相关各方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协商解决,最终促进各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20000元,陈某当庭兑现7000元,余款13000元由王某在2019年7月10日前付清。

丁如林 陈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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