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捉奸怒而放火 危害公共安全领刑

宜宾晚报 2018-08-03 11:41 大字

晚报讯 8月1日,屏山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一审以放火罪判处何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31日晚,被告人何某因妻子和被害人冯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当晚趁冯某在其位于屏山县新安镇某村2组住宅睡觉时,用铁丝将冯某的堂屋大门绑死,并用木棒加固,抱了树根包谷杆堆放于门口,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被害人冯某听到屋外动静,见屋外有火光,门打不开,遂电话向邻居求救,邻居及时赶来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发现妻子与冯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捉奸抓现行,采取的放火行为,虽然主观目的是为了让周围的人都知道其妻子与人通奸,但在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放火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被害人过错作出上述判决。

丁如林 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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