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获刑并处罚金

四川法制报 2021-10-26 00:37 大字

本报讯(王剑 陈美齐)近日,由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宣判,被告人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2012年6月,张某某(已判)筹建四川派普投资有限公司,并在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租房屋归公司使用,随后开始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2013年3月4日,派普公司成立,被告人代某某在工商登记机关载明任公司监事,实际系派普公司股东兼总经理,负责公司金融中心对外吸收资金业务,并占股49%。公司经营期间,由张某某、代某某共同制定对外宣传方案并由金融中心业务员按照方案对外发放宣传单、摆摊设点,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派普公司员工主要针对老年人发放宣传资料,承诺以按月利率2%至2.5%的方式支付利息,以张某某名义出具借条,借条加盖派普公司印章,部分集资款项用于公司日常开销、员工工资和支付资金利息。2014年12月30日案发后,代某某潜逃,今年3月被抓获归案。

经审计,截至案发,派普公司共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合计890余万元,除已归还借款本金60余万元外,尚剩余830余万元本金未归还,涉及吸收公众存款对象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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