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2015)宜市忠证字第0229号《公证书》的决定
(2021)宜市忠撤字第001号
我处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受理了委托人为姜湖、张平的委托公证,并出具(2015)宜市忠证字第0229号公证书。
现经本处复查,发现申请人在申办该委托公证时隐瞒事实,导致(2015)宜市忠证字第0229号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上述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宜宾市忠信公证处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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