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伪造证据 宜宾一男子领到5000元罚单

宜宾日报 2020-11-23 00:47 大字

本报讯(彭屏 王利)近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当事人采取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方式混淆视听,被法官开具了一张5000元的“罚单”。

据悉,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查明李某提交的重要证据:“昭通市某产业开发园区建设项目羊舍工程施工合同书”中伪造“赵某”签名,并以此为据申请追加赵某为本案被告,并称赵某与李某存在合伙关系。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对质,在承办法官的追问下,李某当庭认可“赵某”签名是其本人伪造,并非之前所提交的所谓“证据”。李某的行为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案件审理,藐视法庭纪律,损害司法权威,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施行后,翠屏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作出处罚。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明,同时也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裁判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合法正当诉讼权利,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支持自身诉求。伪造证据并以此作虚假陈述的一方当事人,非但难以达到预期的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判刑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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