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宜宾晚报 2020-09-14 10:27 大字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一)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缴存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调整至30万元;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二)宜宾市高端人才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夫妻双方(至少一人为宜宾市高端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下同)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时间间隔限制。

若缴存职工家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结清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全面推行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在全市各区县范围内开展再交易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

五、调整无房职工租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无自住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房支出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的。

(二)截止申请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记录为准)。

六、放宽职工封存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可用于委托扣划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调整职工商业贷款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缴存职工在宜宾市内办理商业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自该套住房提取之日起24个月后,偿还本金金额超过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时,可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

八、以上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此前管委会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相关内容,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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