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登(7)
第二十二条 村民应当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庭院内外和村庄道路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主动参与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
(三)饲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妥善处理农药瓶、农膜等废弃物;
(六)自觉保护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古树名木和乡村自然风貌;
(七)不违规修建庙宇或者露天佛、神像;
(八)维护乡村文明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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