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登(6)

宜宾晚报 2020-08-28 11:09 大字

(一)爱护长江干流及其支流、湖泊、湿地自然生态环境,不向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倾倒垃圾或者超标排放污水,不违规占用堤岸、滩涂或者采挖砂石;

(二)爱护森林植被,主动履行植树义务;

(三)在林区遵守防火安全规定,防火期不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四)爱护城镇绿地、公园,不攀折花草林木、损毁草坪;

(五)爱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不惊扰野生动物栖息,不擅自放生外来物种;

(六)不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捕捞,不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七)不在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维护生态文明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居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私搭乱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不占用消防通道,不侵占公共绿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在建筑物的屋顶、楼道等公共空间安装、堆放、吊挂私人物品;

(三)不私拉乱接电源,不在楼道、楼梯间泊车充电;

(四)不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五)配合物业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六)积极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

(七)维护社区文明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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