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法院 判决书首次加入“执行通知”
本报讯(田明耀 彭屏)将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原文列出,并在判决书后加入执行通知,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发出了首份这种特别的判决书。
2016年,陈某某购买翠屏区滨江路某小区商品房并进行装修,委托杨某某代为管理装修项目,并向其支付了20000元。在装修过程中,杨某某应陈某某请求,代为垫付装修款49903.2元。此后,陈某某向杨某某支付了其垫付的装修款19990元,尚有29913.2元未支付。杨某某多次催收未果,诉至翠屏区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偿还欠款29913.2元。
该判决书载明:“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书写的真明白,照顾我们这些不大懂法的老百姓,不仅把法律条款解释得清清楚楚,还有执行期限的提示,如果打赢官司后仍拿不到钱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某说道。
截至8月19日,该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安阜法庭等陆续发出4份此类判决书和调解书,受到当事人欢迎。“改革现行执行通知程序,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于审判阶段,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内容作为判决主文的一个条款,判决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是翠屏区法院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有效尝试。”该院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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