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登(4)

宜宾晚报 2020-08-21 10:27 大字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自觉排队等候;

(二)自觉遵守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三)正确使用110、119、120、122等特殊电话号码;

(四)不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

(五)不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赤膊,公共浴场等特定场所除外;

(六)不违规占道经营、堆物、设摊;

(七)自觉抵制“黄赌毒”,不参加封建迷信或者其他低俗活动;

(八)维护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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