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登(4)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自觉排队等候;
(二)自觉遵守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三)正确使用110、119、120、122等特殊电话号码;
(四)不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
(五)不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赤膊,公共浴场等特定场所除外;
(六)不违规占道经营、堆物、设摊;
(七)自觉抵制“黄赌毒”,不参加封建迷信或者其他低俗活动;
(八)维护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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