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十七)
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哪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答:(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二)城市规划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公共文化设施;(三)通村通社硬化路、便民路、产业路等农村道路设施;(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五)盲道、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停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六)镇村、街道、小区、楼宇、门牌、旅游等地名标志设施;(七)母婴室、路边座椅、遮阳避雨场所、信息张贴栏等便民设施;(八)志愿者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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