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节选)
第二章 风尚倡导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言谈举止端庄稳重;
(二)参加扶贫、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
(四)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五)爱护公共财物,规范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六)生活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等环保方式;
(七)其他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践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勤勉尽责,信守承诺;
(二)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三)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四)勇于创新,乐于奉献;
(五)其他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注重家教、家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
(二)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三)夫妻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爱;
(四)移风易俗,文明祭扫,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
(六)其他符合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践行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品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自觉遵守文明行为守则、公约,履行社会责任;
(二)自力更生,发奋图强,勤劳致富;
(三)积极参与书香宜宾阅读活动,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四)合理表达诉求,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五)其他符合个人品德的行为。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垃圾分类要求,不随地丢弃、堆放、焚烧垃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四)不损毁公共设施,不在建筑物、构筑物、林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张贴宣传物品;
(五)不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物品;
(六)进行营销宣传、广场舞、露天表演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
(七)爱护公共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自觉排队等候;
(二)自觉遵守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三)正确使用110、119、120、122等特殊电话号码;
(四)不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
(五)不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赤膊,公共浴场等特定场所除外;
(六)不违规占道经营、堆物、设摊;
(七)自觉抵制“黄赌毒”,不参加封建迷信或者其他低俗活动;
(八)维护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规范使用远光灯,驾驶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二)主动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违规改装车辆,非机动车不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
(五)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正常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让座;
(七)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生态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长江干流及其支流、湖泊、湿地自然生态环境,不向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倾倒垃圾或者超标排放污水,不违规占用堤岸、滩涂或者采挖砂石;
(二)爱护森林植被,主动履行植树义务;
(三)在林区遵守防火安全规定,防火期不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四)爱护城镇绿地、公园,不攀折花草林木、损毁草坪;
(五)爱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不惊扰野生动物栖息,不擅自放生外来物种;
(六)不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捕捞,不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七)不在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维护生态文明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居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私搭乱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不占用消防通道,不侵占公共绿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在建筑物的屋顶、楼道等公共空间安装、堆放、吊挂私人物品;
(三)不私拉乱接电源,不在楼道、楼梯间泊车充电;
(四)不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五)配合物业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六)积极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
(七)维护社区文明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餐饮,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餐前餐后洗手;
(二)聚餐采用分餐方式或者使用公筷公勺;
(三)不浪费食物;
(四)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五)文明餐饮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接种疫苗、及时进行病害诊治;
(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不携带犬只进入明示禁止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四)不在犬只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
(五)文明养犬的其他行为。
军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和肢残人士携带的互助犬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习俗;
(二)爱护文物古迹、自然风貌、旅游设施;
(三)自觉遵守景区、景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四)文明旅游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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