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登(2)
第二章风尚倡导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言谈举止端庄稳重;
(二)参加扶贫、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
(四)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五)爱护公共财物,规范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六)生活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等环保方式;
(七)其他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践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勤勉尽责,信守承诺;
(二)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三)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四)勇于创新,乐于奉献;
(五)其他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注重家教、家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
(二)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三)夫妻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爱;
(四)移风易俗,文明祭扫,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
(六)其他符合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践行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品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自觉遵守文明行为守则、公约,履行社会责任;
(二)自力更生,发奋图强,勤劳致富;
(三)积极参与书香宜宾阅读活动,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四)合理表达诉求,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五)其他符合个人品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注册成为志愿者。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注册登记、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民救护能力。
鼓励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等社会救护行为。
鼓励在机场、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避暑点、遮雨棚、母婴室等场所,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内部厕所等服务场所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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