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登(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程度,厚植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倡导与鼓励、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文化滋养、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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