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就必定监管其财产?

宜宾日报 2020-06-15 00:54 大字

□侯旭 彭屏

基本案情:

罗某与李某系未成年人罗某某的父母,双方离婚后,罗某某随其父罗某生活。2016年,因征地拆迁,罗某某获得了一笔20余万元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但该款一直由罗某某母亲李某代管。罗某多次以其实际抚养罗某某,其财产应由其管理为由,要求李某将该征地拆迁补偿款交出,被拒后,罗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代管的拆迁补偿款中的一半交由原告罗某管理。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均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都负有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或母在没有出现对未成年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明显不利的法定事由情况下,不能取消另一方的监护。本案中法官在综合考量了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文化程度、离婚后各自的婚姻状况、经济收入、家庭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原、被告各自管理未成年人的一半财产权利更切合实际。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翠屏区法院供稿)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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