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法院宣判首例偷越国边境案
本报讯(甯立 杨光)6月9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刘某、石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罚。该案是翠屏区法院审理的首例偷越国边境案件。
该案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翠屏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仅用十日就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底,徐某某(未到案)以外出打工为由联络刘某等人一起前往云南与缅甸边界。2020年3月11日,徐某某联系两辆汽车分别载刘某、石某某、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未到案)等12人从翠屏区永兴镇出发至云南省景洪市,次日再分乘两辆大巴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勐海县打洛镇。途中于某甲、曾某某等6人因边防检查被拦下后折返回宜。徐某某、刘某、石某某、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6人到达打洛镇后,在无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避开中国边防检查,采用偷乘摩托车、电瓶车或乘船的方式,于3月12日越境到达缅甸的“小勐腊”一建筑工地打工。后因劳务报酬低,被告人刘某、石某某、于某某、张某某4人于3月18日凌晨2时许,以搭乘摩托车后偷走小路的方式越境返回勐海县打洛镇。回国后,四人转道昆明、泸州等地,于3月19日上午返回宜宾。回宜后,张某某主动向村镇干部报告自己从缅甸返回并配合进行隔离。刘某、石某某、于某某所在村的村干部获悉情况后,将3人带至隔离点隔离。公安机关接到疫情防控指挥部对隔离人员的情况通报后,经侦查,查明了4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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