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 哺乳期的婴儿由谁抚养更好?

宜宾日报 2020-05-25 00:55 大字

□陈方 黄倩

基本案情:

廖某与谢某甲均系离异单身。201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并于当年年底同居生活,后来非婚生子谢某乙出生。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打,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廖某无固定工作,外出务工的同时还要抚育小孩,并且还要养育与前夫所生的12周岁女儿。廖某母亲虽也帮着照顾,但她也同时看管廖某哥哥的两个小孩。谢某甲与他人合伙投资采沙船,有稳定收入,且其母身体好,请求判令非婚生子谢某乙由谢某甲抚养,廖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谢某甲提出,谢某乙目前尚在吃奶,希望待小孩满1周岁断奶后再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廖某与前夫共育有一女,尚未成年,离婚后,由廖某抚养,其女平常由廖某母亲帮助照管。廖某目前在本市某地经营一皮包店,有三套住房,其中一套出租,月租金1400元,一套由其居住,另一套尚未交房。谢某甲与前妻共育有一子,尚未成年,其子随母生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谢某甲目前与其母在农村生活,现处于无业状态。故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可双方协商由哪一方抚养;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廖某经济条件明显优于谢某甲,且有固定收入,固定住所,而谢某甲恰恰相反。谢某乙在诉讼时尚处于哺乳期,不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需要作为母亲的廖某更多的支持和照顾。因此,谢某乙仍由廖某抚养更有利于未成人的健康成长。

(本案由翠屏区法院提供)

新闻推荐

宜宾职技院为老挝留学生开设“云”课堂

本报讯(宜职宣)疫情防控期间“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连日来,宜宾职业技术学院汉语课任课教师们积极应对延期开学带来的系...

宜宾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宜宾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