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便民利企 你真的需要了解
晚报讯 近日,记者从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宜宾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5月1日起,创新出台一批新规,将便民利企做到实处。
推行公司设立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马上办”审批服务
为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从2020年5月1日起,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公司设立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马上办”审批服务。
目前宜宾市在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市场监管部门窗口(含暂未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的办事窗口),都将全面推行公司设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马上办”,确保人民群众办理事项“现场办结、立等可取”。
药品零售企业试点开展电子处方
为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市场监管部门从2020年5月1日起,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远程诊疗电子处方运用试点工作。电子处方主要限于按固定剂量用药的上呼吸道感染、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慢性病,不得用于儿童、孕产妇、65 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到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和医师现场诊疗的人员。同时,电子处方应符合卫健部门的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
此外,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电子处方使用范围。
药品零售企业可自主设置或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同一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所属连锁门店原则上选择同一服务商运行平台,企业应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形成记录保存在企业,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同时,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供随时备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需行政许可的必须通过许可),销售时应留存处方(电子处方)备查,纸质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归档留存备查。处方必须经驻店(或远程)执业药师审核签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药品远程审方试点
为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服务试点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审方服务,指零售连锁企业在总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远程网络系统,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的方式,切实解决执业药师不足问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远程审方执业药师。门店从事远程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的执业药师应为专职应聘人员,除承担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职责外,还可作为质量管理人员承担对门店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对门店巡查指导等质量管理工作。实施远程审方服务的门店,至少应当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从业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还应当配备1名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门店20家以内的,应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应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30%。门店超过20家的,每增加20家门店必须至少增配1名执业药师。其中,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30%。承担远程审方服务工作的执业药师,可同时作为对应的不超过20家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责,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应门店药品质量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巡查。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胰岛素不得采用远程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晚报记者 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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