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现公告以下被扣留机动车(见附件),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以内,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或机动车来历证明和交管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来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财物中心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将依法对相关车辆处理处置。
附:逾期未处理车辆。
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4月28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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