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有贷款 买家给首付解抵押需谨慎

宜宾日报 2020-04-27 03:34 大字

□孙懋 田明曜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凌某某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约定,凌某某购买王某位于宜宾市XX大道一段的房屋,购房款为人民币87.6万元。

合同签订后,凌某某共计支付王某购房款项人民币24.1万元。按照约定,房主完成过户易主后,凌某某向银行申请办理购房贷款。但因王某将该款挥霍,未按照约定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凌某某遂诉至翠屏区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了案涉房屋,请求判令王某退还其购房款人民币24.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裁判结果:

翠屏区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鉴于王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且凌某某也希望继续购买该套房屋,在向双方充分释明法律关系、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如下:

1、王某将位于宜宾市XX大道一段的房屋作价79.8万元出售给凌某某,凌某某除去已支付给王某的24.1万元购房款外,尚应支付王某购房款55.7万元;

2、王某于2020年3月29日前,将该房屋腾空交付给凌某某。在交付过后,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登记贷款由凌某某代王某向银行支付并结清,在银行解除抵押登记后,王某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凌某某办理过户登记。凌某某办理过户登记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王某自愿负担。

法官说法:

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完成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优先价值取向,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则是民事调解工作核心。本案中,凌某某事实上仅有首付款24万余元,原合同为房屋完成过户后凌某某向银行贷款以支付房屋后续尾款,但王某违约使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如单纯以凌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可能面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拍卖房屋,耗时漫长的情况。通过调解工作,凌某某同意自行借款支付尾款,帮助解除银行抵押后过户,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王某也同意在房屋总价上作出让步。截至目前,双方均已按调解书的约定分别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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