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不属遗产 不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

宜宾日报 2020-04-20 00:51 大字

□法言

基本案情:

王某(已故)系刘某、谭某的母亲,刘某与谭某系同母异父的兄妹。上世纪八十年代,王某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公司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合同》,约定房产公司提供公房供王某居住,合同于2016年12月到期。

2015年7月,王某去世后,刘某遂以经办人名义代表死者王某与房产公司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截止为2018年12月。2019年因市政建设需要,该公房要拆迁。谭某代其母(已故)与住建局、市房产公司签订《直管公房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书(房屋置换)》,约定市房产公司支付谭某八万余元。

2019年7月,刘某认为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起诉谭某、市房产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该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八万余元。翠屏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谭某户籍地址为本案诉争公房,谭某曾外嫁,离婚后于2011年8月回到家中,独自照顾王某,2015年王某去世后谭某一直居住在公房内,承租人名字未作变更。刘某于1995年搬离公房,一直在其他商品房居住。

法院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房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具有住房保障职能。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商品用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更不能视为遗产。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谭某、市房产公司是否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益?刘某1995年起在其他住房居住,亦不具有诉争公租房的资格。该房屋原承租人王某去世后,其女谭某独居在该公房内,市房产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认可谭某为实际承租人,故与谭某签订拆迁协议。原告刘某既不是本案诉争公房的合法承租人,也非诉争公房实际占有人,其对诉争公房并无财产性权利,不应享有该诉争房的相关权利。对其主张应不予支持。(本案由翠屏区法院提供)

以案说法

新闻推荐

自发组队救起数十名落水者 5人先进群体却只有4人名字 他的见义勇为被“漏掉”了14年?

2006年,央视记者采访救护队成员(后排左一为罗文)今年4月17日上午,彭宾和罗文来到宜宾市档案馆查阅室,找到了14年前宜宾市...

宜宾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宜宾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