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开展2020年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 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宜宾日报 2020-04-16 00:36 大字

宜市残联〔2020〕8号

市级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征管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2020年市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市级审核认定的对象为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征管范围内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0年市级审核认定时间从发文之日起到2020年12月25日止,凡逾期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将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地址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自行到“四川省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平台”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网址:http://www.scliangfu.com)

四、上传资料

用人单位申报应据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或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2019年度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

(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加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公盖)。

(四)2019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给残疾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银行发放工资需打印个人工资明细。

五、其他事宜

(一)根据《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从2016年开始市财政局不再代扣由财政拨款的市级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自行向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可加入市级安置残疾人认定群QQ397396569相互交流,了解相关政策。

(三)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负责解释和按有关规定处理。

宜宾市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地址:中山街市委大院

联系电话:0831—8223140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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