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全面提高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
晚报讯 昨(8)日,记者从宜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全市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宜宾市人民政府议审议通过的《宜宾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对2020年各县(区)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执行标准作出通知,全面提高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
据了解,对本次增长标准和发放对象为:本市征兵指标范围内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含在辖区内应征入伍的非本市户籍的高等院校在校生)家庭,发放期为两年。发放标准及时间为:全市城乡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标准发放其家庭优待金,临港经开区比照翠屏区执行。
对2018年9月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当地标准计发8个月;对2020年9月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当地标准计发4个月;对2020年8月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待。除2020年8月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2020年9月新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在当年底前发放外,其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在2020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对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发放标准,以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执行标准为计发基数,其中:烈士遗属为5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至4级残疾军人为12%;病故军人遗属、5至6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为10%;7至10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8%;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为5%。享受定补优抚对象优待金应在年底前发放到位。
相关立功奖励政策:对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以及在边远地区和在校大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请严格按照《宜宾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增发,其发放时间为当年底或次年春节前。
要求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站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高度,切实做好国家规定对象的相关优待工作,着力维护和保障军人军属及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要认真学习领会《宜宾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与军地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系,积极主动筹措优待资金,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发放到位。
晚报记者 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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