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返宜隐瞒者”仅教育还不够

宜宾日报 2020-03-26 00:53 大字

□蓝雨

据媒体报道,翠屏区西郊街道3人因隐瞒从“有疫情报告国家”的境外返宜实情,被教育。但对比相关法律法规,会发现教育算不上治安处罚的种类,因此,3人其实并没有因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全球疫情扩散蔓延使全国面临的境外输入性风险显著增加。据央视新闻报道,3月21日0-24时,全国新增确诊病例46例,其中45例为境外输入病例,唯一一例本土新增病例来自广东省,系首例境外输入关联病例,该新增病例患者金某为土耳其输入确诊病例林某的密切接触者。

全国新增确诊病例中出现了境外输入关联病例,说明国际疫情快速蔓延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增加,切不可掉以轻心,也绝不能出现防线失守现象。

早在3月12日,宜宾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就发布了3号通告。细心的市民注意到,与前两份通告相比,这份通告虽然文字精炼了许多,但字字有力,明确了当前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走向。

3月18日,宜宾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4号通告,在3号通告的基础上作了补充和完善,也回应了公众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一是明确了境外来宜返宜人员都要集中隔离14天;二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境外输入性病例人员,医疗费自己买单。

两份通告都明确了“故意隐瞒”的法律后果,从治安处罚到刑事处罚,层层推进。

首先,对凡是涉嫌故意隐瞒身体健康异常情况、故意隐瞒有与新冠肺炎病人接触史、故意隐瞒有疫情报告国家和地区旅(居)史及其他扰乱疫情管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其次,对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两份通告,意即不管境外来宜返宜人员有没有造成疫情传播,只要故意隐瞒“有疫情报告国家”的旅(居)史,就已经触犯法律。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教育属于纪律的范畴,是针对违纪者施以的手段,不属于治安处罚的种类。对于触犯法律的人,教育是必要的,但必须以处罚为前提,否则,收效甚微。

再来看翠屏区西街街道的邓某和柴某父子俩3人,分别是从韩国和泰国返回,这两个国家均是“有疫情报告国家”,3人未在返宜6小时内向所在社区如实申报从国外返回的情况。这6小时内,不管他们有没有到处乱跑,有没有接触到外界,他们的行为已完全符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理应受到治安处罚。

警方之所以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而采取批评教育,据媒体报道是因认定其不是“故意隐瞒”,只是因“防控意识不强”原因。这一理由很牵强,是在钻“字眼”。自疫情爆发后,全国、全世界的新闻媒体,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每天都在讲新冠肺炎疫情,大到老人,小到两三岁孩子,都有防控意识,都知道“出门要戴口罩”“出国回来要马上报告”,相反,“世界那么大,已经去看了回来”的邓某和柴某父子俩3人反而“防控意识不强”了?

就算他们从来不上网,难道小区、社区、街道、机场、售票点没告知?没宣传?

如果每一个公民触犯法律后说一声“不是故意的”,就可以免于处罚,无异于任何违法都有了豁免理由,法律的公平公正何以体现?群众的合法权益又靠什么来保障?

宜宾连续多天的“清零”是来之不易的,是全市党员干部夜以继日不辞辛劳、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的结果,有的党员干部甚至为之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我们绝不能让持续向好的形势发生逆转,只有用法治作保障,严阵应对、以儆效尤,才能巩固成果,扩大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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