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法律责任解答 宜宾市司法局 宜宾市律师协会

宜宾日报 2020-02-09 00:47 大字

[摘要]宜宾市司法局 宜宾市律师协会

(2020年2月8日)

近期武汉市暴发新冠肺炎,此后疫情蔓延全国,给国家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对于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会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结合宜宾市实际情况,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形成了14个问答。

一、个人、企业、其他组织等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个人擅自离开隔离区与恶意离开武汉,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于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检疫、隔离、治疗,擅自离开隔离地区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作为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

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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