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发放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

宜宾晚报 2020-01-16 11:23 大字

晚报讯 1月10日,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12月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决定对全市低收入群体发放 2019年12月价格临时补贴。

据悉,经国家统计局宜宾调查队测算,2019年12月宜宾市CPI指数及CPI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均已达到《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全省统一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在CPI相关指数未回落到临界点以下的月份按月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决定对全市低收入群体发放 2019年12月价格临时补贴(以下简称“补贴”)。

补贴对象

《通知》中明确,对低收入群体发放12月价格临时补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全市登记在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2019年12月在宜宾市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各区县(含临港经开区,下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对象范围,但不得缩小。

补贴标准

2019年12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全市价格临时补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计算,城市保障对象补贴标准为:49元/人,农村保障对象补贴标准为:32元/人。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照城镇标准执行。同时享受2项以上社会救助和保障政策的价格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组织实施

本次补贴发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由各级教育体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发放时要严格程序、登记备案,必须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日期为2019年12月。要按照“一人一补”原则核实补贴对象,不得缺漏、重复发放,补贴资金应在CPI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晚报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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