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在宜宾成为过去

四川法制报 2020-01-02 00:4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丹)2019年12月31日,记者从宜宾中院在部分人身损害案件中开展试点工作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从2020年1月1日起,该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至此,“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在宜宾正式成为过去。

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要求,宜宾中院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后,形成《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适用标准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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