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在全省率先出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宜宾日报 2019-12-09 00:49 大字

本报讯(陈健 彭屏)近日,经翠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翠屏区人民法院、翠屏区财政局、翠屏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宜宾市翠屏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损害必赔和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埋单的原则,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更好呵护绿水青山。

《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定义和来源、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义务人和权利人、划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适用范围、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程序、厘清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确保资金用在实处,翠屏区人民法院联合翠屏区林业和竹业局、水利局、森林公安局在李庄镇九沟村设立首个翠屏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性司法基地(首期占地150亩)、在翠屏区“三江口”零公里处设立增殖放流点。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通过补植补种、增殖放流等形式,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截至目前,已补植补种树苗10000余株,增殖放流鱼苗77200尾。

据了解,翠屏区是省内首个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县区,此举有效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下一步,我院将会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制定实施《宜宾市翠屏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宾市翠屏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复绿基地建设方案》等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运作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翠屏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若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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