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走出生态修复新路径

宜宾晚报 2019-12-04 10:54 大字

晚报讯 近日,经翠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翠屏区人民法院、翠屏区财政局、翠屏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宜宾市翠屏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损害必赔和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埋单的原则,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更好呵护绿水青山。

《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定义和来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磋商或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认的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定向捐赠或其他收入。环境公益诉讼经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资金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纳入本办法管理。

《办法》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义务人和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指翠屏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指定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办法》划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支出,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等相关支出;生态环境修复或替代修复支出;鉴定评估(包括调查取证、鉴定、勘验、环境监测、专家咨询等)、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律师代理及诉讼等相关支出;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支出。

《办法》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程序。收缴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翠屏区财政专户后解缴区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专项收入或罚没收入。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通过磋商确认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定向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指定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通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负责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的部门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经翠屏生态环境局审核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建议,翠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翠屏区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总体情况以及需修复的生态现状,及时向翠屏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用途建议,经相关职能部门报请翠屏区人民政府审批,由翠屏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办法》厘清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区级各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预算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送翠屏区财政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翠屏生态环境局、翠屏区财政局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为确保资金用在实处,翠屏区人民法院在宜宾市中级人民院指导下,联合翠屏区林业和竹业局、翠屏区水利局、翠屏区森林公安分局在翠屏区李庄镇九沟村设立首个翠屏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性司法基地(首期占地150亩)、在翠屏区三江口零公里处设立增殖放流点。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通过补植补种、增殖放流等形式,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筑牢长江上游第一道生态屏障。截至目前,已补植补种树苗10000余株,增殖放流鱼苗77200多尾。

据了解,翠屏区是四川省内首个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县区,此举一改以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无章可循的现状,有效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下一步,我院将会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制定实施《宜宾市翠屏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宾市翠屏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复绿基地建设方案》等制度,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运作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翠屏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陈健 彭屏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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