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黑老大”一审死刑!

四川法制报 2019-12-26 00:36 大字

李玲王春丹本报全媒体记者李丹

12月24日上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被告人唐某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8月,被告人唐某华刑满释放。为确立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聚敛钱财,唐某华通过招纳员工、吸收“小弟”等途径,采用发放工资、奖励、作案酬金等方式,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前科劣迹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唐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汤某为重要领导者;李某平、蔡某华、徐某建、李某、黄某、王某刚等人为骨干成员;胡某平、黄某强、胡某雷、宋某诗、龚某祥、林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唐某华为首,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纪律严明。唐某华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汤某负责执行唐某华的指示,管理组织成员和维护组织运行;李某平、蔡某华、徐某建、李某、黄某、王某刚等骨干成员接受唐某华的直接安排或唐某华授意的汤某的安排,亲自实施或指使其他组织成员实施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通过暴力惩戒、金钱利诱等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管控,逐步形成了便于组织内部“管理”的不成文的规矩和惯例。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赌场内入股、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聚敛钱财,同时,出资经营经济实体,积聚强大的经济实力。为扩大势力范围、维护组织利益,该犯罪组织暴力打击竞争对手,铲除障碍,“以黑护商”;并豢养组织成员,“以商养黑”,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唐某华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使用枪支、砍刀等凶器,大肆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其中故意杀人8起、故意伤害2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造成5人死亡、4人次重伤、4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该组织通过连续公然实施一系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打击竞争对手、排除异己;利用组织威名或强势地位,随意插手他人纠纷,在宜宾市翠屏区称霸一方;公然砍伤人民警察,气焰嚣张,致使多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犯罪活动的严重侵害,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形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步播报

自贡沿滩区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本报讯(凌丽 记者郭建民)近日,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力等8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沿滩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力等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力、王某等8人自2014年12月开始,长期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在沿滩区辖区内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7起,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自力、王某纠集夏某、廖某渊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何某力、王某在团伙中起组织作用,系纠集者;被告人夏某、廖某渊等人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成员。对上述被告人应当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前,合议庭依法向各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了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并组织相关辩护人查阅、复制证据材料,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因涉案人数多、案情较为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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