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为遭受家暴妇女“撑腰”

宜宾晚报 2019-12-23 10:54 大字

晚报讯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支持遭受家暴的原告刘某提出的离婚、分割财产和婚姻损害赔偿等诉求,依法为被害人“撑腰”。

刘某与甘某于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后相恋,2011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3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经常为小事吵架,甘某两次对刘某使用暴力。2019年6月21日,刘某与甘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甘某对刘某实施殴打,并持刀追砍刘某。刘某在邻居的帮助下挣脱,向就近派出所报警寻求帮助,公安机关接警后前往处置。6月22日,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刘某头部外伤、左上臂裂伤、双手挫伤。当日,公安机关对甘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一案立案侦查,并对甘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7月5日,甘某被取保候审。9月4日,公安机关对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

7月9日,刘某将甘某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分割房产、车辆等财产,决定婚生子抚养权,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费6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依法前往公安机关调取甘某对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材料后,查明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刘某受到伤害,甘某因此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经多次调解无果后,翠屏区法院前后3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受到伤害,被告因此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30000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甘某离婚;婚生子甘某某由被告甘某抚养,原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意愿和法庭查明的事实予以分割;被告甘某支付原告刘某损害赔偿款30000元。

近年来,翠屏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妥善审理离婚案件、支持遭受家庭暴力妇女合法诉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依法保护妇女权益,为遭受家暴的妇女撑起了一片法治蓝天。法官提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并且保留和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彭屏 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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