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起诉20年前“遗留问题” 法院化解纠纷
本报讯(彭屏 罗彧佶)近日,通过翠屏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积极协调,成功调解了10起社会保险行政诉讼案件,10名原告当场撤诉。
周某某、袁某、田某等十人系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某银行招聘的合同工。在职期间,某银行未按相关规定为周某某、袁某、田某等十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周某某、袁某、田某等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局依法责令第三人某银行为原告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
翠屏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袁某、田某等十人与第三人某银行具有劳动关系。由于原告周某某、袁某、田某等十人系第三人某银行的聘用人员,并不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职工,因而不具备川人社办发(2016)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入职时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主体资格条件。根据川人社发〔2015〕158号第一条规定“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程序发出养老保险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申报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第三人某银行应当为原告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第三人某银行未为原告周某某、袁某、田某等十人申报并缴纳上述期间养老保险费,被告某保险局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
经承办法官多次召集三方进行协商,最终第三人某银行愿意为原告周某某、袁某、田某等十人补缴1996年1月至1999年9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告某保险局也同意办理第三人某银行为原告周某某、袁某、田某等十人的养老保险补缴,十名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向翠屏区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承办法官通过倾听诉求、查明事实、释法明理,最终使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让二十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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