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屋升值了后悔 打官司诉合同无效被驳回
本报讯(彭屏 罗彧佶)10月8日,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严某某来到翠屏区人民法院安阜人民法庭,向承办法官蒋波送上了一面锦旗,感谢法官秉公断案。“案件的判决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彰显了司法的温度,让我切切实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严某某说。
1996年8月6日,安阜街道办事处、旧戎村、月耳池社与何氏父子签订了《关于何某甲、何某乙在月耳池社建房用地协议》,约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将宜宾市翠屏区敬业路侧用地(面积0.4亩)批于何氏父子建房。后何某乙办理了《村民(个人)建造、维修、改建住宅工程准建证》。1997年开始修建案涉房屋,次年修建完毕。何某乙因建房资金困难,向杨某某借款120000元,但到期后无力偿还。1998年11月28日,何氏父子与杨某某签订《抵偿协议书》,用其修建的前述部分房屋抵偿借款本金120000元,但不包括宅基地。何氏父子随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杨某某。1999年5月25日,经何某甲引荐,杨某某与严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杨某某以135000元价格将其抵偿自何氏父子的房屋出卖给严某某。因《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未办好,严某某暂扣55000元。严某某付款后,杨某某交付了案涉房屋,双方于次日进行了公证。1999年5月26日,何某甲与严某某补签《建房协议书》,约定杨某某退出,由何某甲、严某某集资修建房屋并约定了归属,双方将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严某某占有房屋后用于出租至今。因该房屋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严某某至今尚未支付剩余房屋转让款。杨某某认为《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于2018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安阜法庭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受理案之初,被告严某某对法院审判抱有抵触情绪,片面认为法院不会秉公司法,并多次向法官表达应当遵循《合同法》规定认定有效。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到国土、征地拆迁部门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查明了案情。同时,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因为双方争议太大未达成协议。但是,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对该案涉及的法律和权责有了一定了解,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有了一定预期。
合议庭审理认为,涉案土地的性质不能简单的定性为集体土地,对已纳入城市用地区域的原农村集体用地,已不涉及到防止农村耕地流失或不利于集体土地管理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实施是发生在涉案房屋首次向城镇居民出售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法无禁止皆自由等原则,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且买受人取得并实际占有案涉房屋至今,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已处于城市核心区域,出卖人在房屋价值剧增的情况下,诉讼合同无效以此获取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不受法律保护。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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