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赖账不给 法院强制搜查执行
晚报讯 “你好,我们是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现在向你宣读搜查令,请你配合我们的工作!”8月7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一起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室进行强制搜查,迫使该公司履行执行款23541元。
某物业公司系翠屏区某小区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于2017年7月1日正式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7年3月28日,某物业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小区指定游泳池出租给某文化公司经营。某文化公司对游泳池进行装修后,于2017年6月27日正式对外经营,因小区入住率低,来游泳的人太少,游泳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某文化公司于2017年8月中旬将游泳池关闭。
2017年11月20日,小区部分业主维权,毁坏了游泳池的更衣室、衣柜等相关配套设施。事发当日,某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2月2日,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游泳池财物损失为7803元。某物业公司及某文化公司均认可小区业主维权行为系小区业主不满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出租小区公共设施及游泳池且未对业主开放等原因,但双方无法对经济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某文化公司遂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退还合同保证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支付经济损失28783元。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某物业公司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1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03元及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738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某物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某文化公司向翠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执行法官吴明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传票,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和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财产,且其法定代表人经法院通知仍拒不配合执行。经过网络查控,冻结其公司银行账户,发现其账户上仅有几十元。
为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状况,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8月7日上午,吴明磊率队对该公司财务室进行搜查。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执行干警从该公司的保险柜中搜出现金20405元,从现场财务工作人员手机中查出微信代收物业费3136元,合计金额23541元。经法官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同意将该23541元用于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成功执结。
8月8日下午,申请执行人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来到翠屏区人民法院,向吴明磊法官赠送了锦旗,表达对法院和法官的感谢。
彭屏 甯立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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