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书
购房户苏晋川、张奎德:
贵方于2018年8月30日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我司开发的“宜宾新世纪购物广场”项目18层18-19号房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贵方应于2018年9月6日前办理完毕按揭相关手续并支付房屋余款840000.00 元(大写:捌拾肆万元整)。经我司多次以电话形式及短信通知,并于2019年7月19日向贵方发出催款告知函,明确告知了贵方的违约责任以及我司将采取的措施,但贵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鉴于此,我司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从我司登报公告之日起,解除与贵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贵方所购房屋收回,并在贵方已付房款中扣除房屋全款的20%作为违约金。请贵方尽快来我司办理剩余房款的相关手续,如因此给贵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南充市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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